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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刷自还信用卡”虚构银行流水被判刑

来源:再造之恩网   作者:百科   时间:2025-07-06 01:00:58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自刷自还被告人陆某某、信用行流杨某某瞄准某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刷卡金活动,卡虚在无真实交易的水被情况下,使用本人及向亲友收集的判刑上百余张信用卡,通过自行购置的自刷自还pos机刷卡,“自刷自还”虚构银行流水700余万元,信用行流骗取信用卡积分兑换刷卡金或参加其他优惠活动,卡虚非法获利10万余元。水被

另外,判刑2020年7月,自刷自还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信用行流胡某某共同住处查获pos机及二人持有的卡虚多张他人名下信用卡。

到案后,水被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判刑陆某某、杨某某退赔了诈骗所得的全部赃款,且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另一起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陆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以涉嫌诈骗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经共谋,采用虚构信用卡交易记录的手段,骗取银行信用卡积分并兑换消费卡,犯罪数额达10万余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俱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诈骗犯罪,应当以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即被告人使用信用卡积分兑换消费卡时实际抵扣的奖励金额认定犯罪金额。被告人利用信用卡积分成功兑换消费卡时已构成犯罪既遂,之后对消费卡的处分行为不影响犯罪金额计算。

(支付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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